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8743号
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318号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037401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剑、***,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