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监6号
原审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037401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剑,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审原告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渝0112民初24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廖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