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14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
法定代表人牟跃进,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318号2幢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国土【处罚决定】[201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沙坪社区13社集体土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和弃土。经实际勘测,实际占地面积为10410㎡;其中弃土场占地面积10410㎡,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2014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渝北国土【处罚决定】[201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二、并处罚款人民币208200元(大写:贰拾万捌仟贰佰元整)的罚款。2014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渝北国土[处罚催告]〔2014〕14号《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科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沙坪社区13社集体土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和弃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执行的渝北国土【处罚决定】[201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渝北国土【处罚决定】[201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董莉萍
代理审判员*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