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729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码码:41232819700804853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娟,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产业集聚区化工路西段(南环路南侧、西环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5071298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永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包 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