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城民三初字第782号
原告爱佩仪自动精密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易,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原甘肃大禹数字遥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牛新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佩仪自动精密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大禹九洲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佩仪自动精密仪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