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安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财保91号
申请人:甘肃安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2号万达中心1003室。
法定代表人:樊有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光浩,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兴,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006号第2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曾之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安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对被申请人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218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安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对被申请人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218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安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景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