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安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96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安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雁南路**科庆技园综合楼**259。
法定代表人:樊有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高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甘肃安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甘0102民初966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41724.2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10月13日甘肃安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0日就本案争议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做出(2020)甘0102民初9663号民事裁定书之一,本案现已审结,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泰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4729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安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