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和海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天合远景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天和海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7516号
原告:西安天合远景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党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和海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增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天合远景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天和海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西安天合远景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合远景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天合远景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郭蓉英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舒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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