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257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西四路与河南大街交汇处城市家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焕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龙,男,系该公司文员。
被告:***,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晏望安,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晏望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龙、被告***、被告晏望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人工费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业拆借利息为准,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止);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被告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公主岭市岭西农贸商业广场工程,后又把工程的抹灰转包给被告***和晏望安。当时原告作为工头带领下面50人左右一起到工地施工,双方约定每完工一栋楼由被告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人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公司将人工费结算到被告***和晏望安手里,二人再把钱给到工头原告手中,最后由原告发放到工人手里。2021年6月该工程抹灰项目全部施工完毕,并由被告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验收合格,但人工费却没按当时的要求全部结算,尚拖欠人工费25万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催要,只有被告晏望安在2021年9月24日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的确拖欠原告人工费25万元一事。现岭西农贸商业广场已经投入使用,但拖欠原告的人工费25万元一直没有人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垫付工人工资250000元,***起诉不符合主体资格,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立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