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1392号
申请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工业大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徐亚杰,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梅,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城市家园8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焕文,系董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公主岭市溪苑名府小区商品房15套(二十一号楼一单元601、701、702、801;二单元703、704;三单元705、905;二十二号楼一单元901、1402;二单元1404;三单元的406、506、606、706共计15套房。面积约1500㎡,每平方米按3500元计算,总价约为525万元)。申请人以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公主岭市溪苑名府小区商品房15套(二十一号楼一单元601、701、702、801;二单元703、704;三单元705、905;二十二号楼一单元901、1402;二单元1404;三单元的406、506、606、706共计15套房。面积约1500㎡,每平方米按3500元计算,总价约为52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