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8625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葵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村委会扁屿围(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904970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冈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7号怡馨雅苑12座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0798169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葵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冈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江门市葵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葵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葵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3.46元、保全费1286.73元,合共2970.19元(原告江门市葵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葵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 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