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5执保1112号
申请保全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362029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被告)***,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保全人(被告)**,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保全人(被告)江门市冈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7号怡馨雅苑12座101,组织机构代码:70798169—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被保全人**、被保全人江门市冈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价值106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和提供了财产保全申请所需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2016)粤0705民初470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06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被保全人**、被保全人江门市冈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