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705执保920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73号江会时代城。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支行的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江门市冈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7号怡馨雅苑12座1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申请人***、**、江门市冈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亦已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3929号民事裁定,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392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00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冈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