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420江苏启航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420号
原告:江苏启航认证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IMTYA704,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11号华昌东方广场Z807。
法定代表人:皮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石静,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新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394039417,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巷铺岗街25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启航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启航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启航认证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启航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启航认证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顾芸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