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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凯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52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凯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能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18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烨
法官助理 沈知勤 书 记 员 顾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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