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3民初3255号
原告:***,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10219********,户籍地漯河市郾城区,现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80549941B,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西段。
负责人:**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