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340号
原告:***,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王**,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女,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男,201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男,201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天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召陵区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韶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316号。
负责人:余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西段。
负责人:**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与被告漯河天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漯河市召陵区公路管理局、漯河市城市管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