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3民初33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汉族,住信阳市商城县。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80549941B。 负责人:**近,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