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3民初33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汉族,住信阳市商城县。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80549941B。
负责人:**近,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