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880号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80549941B。 法定代表人:**近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区东路**绿地原盛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9615305E。 负责人:**。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荣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