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1行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庙**中村改造指挥部。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庙**。
负责人:***,该指挥部指挥长。
原审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津,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供电所所长。
原审第三人:漯河市召陵区***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庙**。
法定代表人:段森淼,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庙**中村改造指挥部、原审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原审第三人漯河市召陵区***庙**村民委员会确认停水停电违法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4行初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津、***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庙**中村改造指挥部、原审第三人漯河市召陵区***庙**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诉讼意义不大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和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各负担25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