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之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永之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日报传媒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7415号
原告:湖南永之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43号山水庭院一期6栋404房。
法定代表人:符刚。
被告:湖南日报传媒中心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芙蓉中路442号新湖南大厦产业楼19F。
法定代表人:张云梦。
原告湖南永之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日报传媒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日报传媒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之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4元,减半收取3332元,由原告湖南永之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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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唐乐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