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徐正发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704执6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与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0704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704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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