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鄂城执字第0096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州市樊川大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鄂城***第01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其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南支付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163,593.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050.00元,执行费3703.8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笫一款笫(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鄂城***第016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祝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