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74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樊川大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2015)***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46456.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