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储备粮黄冈储备库有限公司、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1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储备粮黄冈储备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马曹庙镇峨嵋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09057111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翔,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樊川大道182号。组织机构代码:76744509-9。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储备粮黄冈储备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12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下列工作:
1、本院向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先后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部门采取线上查询,向被执行人所在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3、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与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储备粮黄冈储备库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有效财产线索提供,并认可了我们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4、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鄂州樊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有效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新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