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执19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高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高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泰和经营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粟亲,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被告上海高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高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粟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16日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10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高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高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粟亲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粟亲名下有沪FKXX**车辆一辆,并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并设定了高额抵押)。被执行人上海高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沪AGXX**、沪ACXX**车辆。被执行人上海高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XXX号XXX室、201-207室、301-307室房产15套。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已经依法查封了上述三车辆。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认可由本院在(2018)沪0113执476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上海高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XXX号103、202-206、302-304室的抵押房产予以处置,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另案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物,并认可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向阳
审判员 范钦召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露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