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异2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XXX号。
负责人:陈军,行长。
被执行人:上海高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二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谢玮,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高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泰和经济开发区(上海市凤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姚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粟亲,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一村XXX号XXX室。
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绪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宝山支行)与上海高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高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高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粟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10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高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高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粟亲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工行宝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以(2018)沪0113执4767号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工行宝山支行与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银盛嘉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了睿银盛嘉公司。同日,睿银盛嘉公司又于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浙商公司。2019年6月28日,工行宝山支行与睿银盛嘉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9年8月15日,睿银盛嘉公司与浙商公司在《文汇报》上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工行宝山支行、睿银盛嘉公司亦分别向本院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上述债权转让事宜。现第三人浙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就此提供了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协议(含补充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
经审查,本案全部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8)沪0113执476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 晨
审判员 葛宝琴
审判员 姜玉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华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