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142号
申请人:上海高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区共和二村**。
法定代表人:谢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琪、徐可意,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
申请人上海高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96411.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96411.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