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1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亲,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审被告:上海高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二村36号。
法定代表人:谢玮,执行董事。
上诉人**亲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上海高境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3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亲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焦明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汝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