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91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蒋超,董事长。
关于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苏069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31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因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根据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及“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零星银行存款;另有机动车苏F×××××、苏F×××××两辆,此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2019年11月29日,本院在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开发区广州路5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被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20年4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应执行734938元(利息暂计38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9749元,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另查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裁定受理南通市崇川区烁亮建材经营部对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且已被其他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91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