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850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91民初1850号
原告: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德路2号1幢11192室。
法定代表人:季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华,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军,系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华、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311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为4987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从“日千分之五”调整为“年利率24%”。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东港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提标改造之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工程项目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1#除臭系统、2#除臭系统、3#除臭系统、收集系统、密封系统、玻璃钢格栅盖板、质保期备件各一套,合同总价12185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提供了全部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货款7311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无异议。因我公司现经营困难,希望延期付款。
原告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买卖合同、设备到货签收单、安装调试结果确认单、交工验收证书。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东港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提标改造之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工程项目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1#除臭系统、2#除臭系统、3#除臭系统、收集系统、密封系统、玻璃钢格栅盖板、质保期备件各一套,合同总价1218500元。具体的付款计划与付款方式为: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发货/提货款为合同总价的20%;到货款为合同总价的20%;调试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25%;竣工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15%。另约定,卖方延期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按迟延交付部分价值的5‰向买方支付延期违约金,但合同未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分批将设备全部交付给被告,被告分别于2019年4月13日、4月15日出具设备到货签收单,确认收到全部设备。2019年5月18日,东港污水处理厂除臭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2019年5月23日,东港污水处理厂一、二期提标改造之设备(包括除臭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工程交工验收合格。被告于2019年4月9日给付原告预付款、发货/提货款计487400元,余款7311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货款。现双方当事人对所欠货款731100元无异议,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因合同未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对原告提出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31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分别以243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4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9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277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0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原告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5元,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江苏赛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0325元,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账户名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员  周修俊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陈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