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0659号 原告: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3298室(临港长兴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96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