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通余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8200号 原告:上海通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通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通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闻 怡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