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69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96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绿港三街1号310-2室(空港花都)。
法定代表人:王轶夏。
上诉人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6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