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7806号
原告:***,男,196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乡xxx路xx号xxxx室。
法定代表人:**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