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6392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老***上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6********。
原告:**,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西廨村朱家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6********。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96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956242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商业新街61号,公民身份号码:2204021988********。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2023年9月14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计703.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