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7806号 原告:***,男,196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乡xxx路xx号xxxx室。 法定代表人:**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