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81民初8088号
原告:***,男,199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96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9562427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件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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