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远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1162号 原告:南京远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A栋办公楼2-9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WMA7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2968室(上海恒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956242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州骏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杭长桥北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589036814C。 法定代表人:KerstinNemeth。 原告南京远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骏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京远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法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远诺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