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席显明、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执3407号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西路4号4幢首层114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38578765U。

法定代表人:关鹤林。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被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责令被执行人***退赔申请执行人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8257.7元。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退赔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查询,于2020年7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新昌营业所62×××30的账户,除此,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仍在服刑中,其刑期至2020年10月3日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及履行能力进行调查,本案暂不具备完全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乐川

审判员  陈 威

审判员  林小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栩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