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3民初175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5X。
被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办事处祥龙中路丽景华庭1号楼2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715。
被告: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位。
法定代表人:关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朝杰,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2020年7月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37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8.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88.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邝海蔚
审 判 员 梁丽冰
审 判 员 谭玉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苏铭乐
书 记 员 谭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