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4028号之二
原告: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月山镇月北街18号首层134铺位之二(经营场所: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西路4号4幢首层114号铺位)(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3857876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绮慈,是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泮南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水口镇泮南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783595870362C。
负责人:***。
原告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水口镇泮南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以原、被告已初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4.18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922.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34.73元,合计4956.82元(此款原告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开平市林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