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瑞建设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鑫磊石材经销部与秦瑞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81民初24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鑫磊石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02MA704G5X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7514120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鑫磊石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陕0881执保68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榆林神木支行的账户xx予以冻结。现本案款项已全部兑现,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鑫磊石材经销部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榆林神木支行账户为xx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