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2020)陕0824执5611512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组织机构代 码证:745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45XXXXXXM,住所地靖边县XX镇。
法定代表人:贺生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XX路XX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任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96911246127241969112414141962116612725196201164617195292612724195209020035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某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5(201920208)陕0824执5611512号案件3156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折宝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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