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4183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A区1号楼7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67514120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住所地:神木市**A区1号楼7楼702室。
负责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枫林小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