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阴县金源租赁站、泰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执异49号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金源租赁站,住所地平阴县振兴街。
经营者:刘长兰,女。
委托代理人:雷庆沼,系刘长兰之夫。
被执行人: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西对旧村。
法定代表人:邵乃伟。
第三人:丁桂堂,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第三人:张振芳,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立案执行的平阴县金源租赁站申请执行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阴县金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第三人丁桂堂、张振芳存在抽逃出资为由,请求追加第三人丁桂堂、张振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但张振芳、丁桂堂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9日登记设立,2010年6月21日,丁桂堂、张振芳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成为公司股东,各自持股比例均为50%。2010年7月被执行人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将注册资本由600万元增至2000万元,由股东丁桂堂、张振芳各自出资1000万元,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5日。2010年7月15日,丁桂堂、张振芳向被执行人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安望山支行1604××××8576账户内分别转款700万元。2010年7月16日,泰安龙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泰龙泽会验字(2010)第128号验资报告,证实截止2010年7月15日,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丁桂堂、张振芳新增注册资本1400万元已经实际出资到位。但2010年7月16日当天,上述新增注册资本1400万元,分四次被股东丁桂堂、张振芳全部转出。
本院认为,丁桂堂、张振芳作为被执行人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在前一日缴足新增注册资本并经合法验资后,后一日旋即将新增的注册资本全部转走,存在明显抽逃出资的情形。而丁桂堂、张振芳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进行答辩,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未查询到本案被执行人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丁桂堂、张振芳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丁桂堂、张振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丁桂堂、张振芳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阴县金源租赁站履行还款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朱 斌
审判员 贺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