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255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雷,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西对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Y6Q00K。
法定代表人:邵乃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7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与被告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同祯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腾
书记员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