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11执异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系泰安市岱岳区粥店永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个体业主。
被执行人泰安市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对旧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第三人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马蹄峪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2014)岱商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2015)岱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2015)岱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泰安市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四案中,于2016年3月28日向第三人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马蹄峪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马蹄峪村村民委员会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泰安市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马蹄峪村村民委员会的到期债权24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马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