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赓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11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赓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东岳大街164-3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郑金宝于泰安市赓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