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安市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11执字第58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泰安市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26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26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的(2014)岱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勇